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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14:0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与网友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0-01-30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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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点击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与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两会”系列访谈。“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等将陆续走进中国法院网直播间,分别介绍2008年人民法院工作,并就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13:53:40]  

 

97818 · [主持人]:3月10日14:0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将做客中国法院网,就关注行政审判中的民生诉求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参与。各位网友可以点击直播页面下方的登录/显示对话栏登陆,就您感兴趣的话题与嘉宾交流。 [13:43:30]  

 

98288 · [主持人]:现在嘉宾已经来到网络直播室。 [13:58:20]  

 

98289 · [嘉宾 赵大光]:各位网友好,今天很高兴和大家一起通过网络交流探讨有关行政诉讼的问题。平时比较忙很少和大家交流,我愿意回答大家提出的所有问题! [13:59:46]  

 

98290 · [主持人]:一般人对行政诉讼还比较陌生的,您能给我们通俗的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吗?主要是些什么样的案件? [14:00:14]  

 

98295 · [嘉宾 赵大光]:可能有些人对行政诉讼不是很熟悉,因为这项制度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时间并不长,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到现在已经将近20年了,看起来20年是个不短的时间,但是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当中,还是一个比较短的阶段,再加上这类案件相对比较少,所以,大家对这方面不了解是可以理解的。行政诉讼简单的说就是民告官,如果说的准确一点那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提出诉讼,这样的案件就是行政案件。 [14:03:16]  

 

98296 · [主持人]:如果说行政诉讼都涉及行政机关,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权处于强势的国家,行政干扰会不会很多?有什么办法避免行政干扰? [14:03:49]  

 

98297 · [嘉宾 赵大光]: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在各个方面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包括被告在内的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 [14:04:58]  

 

98298 · [嘉宾 赵大光]: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起诉、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突出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4:06:29]  

 

98299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qht8]的问题: 赵庭长:您好!

行政案件的申诉,经最高法院行政庭审查后,根据最高法院办理申诉案件有关规定,将申诉材料转回省高级法院依法处理,省高级法院处理审限规定是多长时间,如省高级法院无限期拖办,申诉人将怎么办?谢谢!

  行政案件向最高法院申诉,经最高法院审查之后,有些是需要由高级法院来复查处理的,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期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都参照行政案件二审案件的期限来办理。有些案件省法院复查的时间比较长,情况也很复杂。作为最高法院一般来讲,要求省法院复查的案件都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督办,有些案件还要求省高级法院报告结果。如果确实没有正当理由,无限拖延不办的申诉人还可以向最高法院反映,最高法院督促省高级法院尽快加以处理。 [14:08:33]
 

 

98300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wlm9595]的问题: 赵庭长:您好! 
鹰潭市中级法院在作出撤销赵C案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又作出同意月湖区公安分局撤回上诉的裁定。您怎样评价鹰潭中院的这种做法?

  大家可能都比较关注“赵C”的案件,这个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很有研究价值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姓名权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如何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在我看来,这个案件的关键还在于我们对有关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对外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的限制,公安部内部有一些文件规定,相互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我想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对双方都会有一个启发和促进。一方面可以促使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有关法律规范更加完善,更加透明,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我们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规范和调整。这个案件处理的结果应该说还是比较理想,行政诉讼虽然法院不能主动去调解,但是并不排斥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经过双方协商,互相妥协,然后达成一个协议,这样的处理结果还是比较好的。我对这个案件只能做出这些评价。
[14:10:54]
 

 

98302 · [主持人]:赵庭长,有网友提问说:“许多案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行政案件可能更是这样,你们有什么办法说明法院判得就是公正的呢?” [14:12:40]  

 

98303 · [嘉宾 赵大光]:这个网友提出的问题挺有意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想这是我们很通俗的一句话,在诉讼领域,在法院审判工作当中,所谓“理”是要有证据来依托的,提出一个诉讼请求,要有相关的证据来支持,不能自己认为有理就是有理。你所讲出的道理或者你所提出的主张、要求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这样才能使你所主张的道理成立,不能简单地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老百姓打官司最重要的还在于证据。有了有效的证据,就可以对事实做出认定,就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来做出裁判。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所以,法院的公正,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的判决。所以,它的公正是有基础的,有前提的,不能简单地说公婆之理。
[14:14:02]
 

 

98304 · [嘉宾 赵大光]:大家提出的问题太多,非常感谢大家热情的参与,我有点应接不暇,我只能一个一个的回答,效率低一点,请大家谅解。 [14:14:49]  

 

98308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想学法律]的问题: 赵庭长您好?
再请问:
公安机关对一抢劫案不出警,对当事人的报案以无证据支持的“行政行为”为由不受理,当事人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判断案件是否为刑事案件不是法院的认定范围”,这种说法对吗?

  这个问题的提出还不是很明确,我就这一类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答。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行为基本上分为两种性质,一种就是行政行为,或者叫行政管理行为。另一种是刑事侦查行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公安机关还有另外一个职能,那就是刑事侦查职能。如果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的授权做出的刑事侦查行为,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
  
  当然,在实践当中,什么是刑事侦查行为,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是不太好分清的,这就要在案件受理之后,经过审查、判断才能做出一个结论。就像这位网友所说,如果说是一个构成犯罪的抢劫案件,公安机关出警还是不出警,侦查还是不侦查,恐怕就是一个如何履行刑法授予的侦查权的问题。我的前提是如果这个抢劫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它就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范畴。
[14:20:11]
 

 

98309 · [主持人]:有网友认为“现在都讲和谐了,案件也更讲调解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可为什么行政案件就是不能调解呢?立法为什么不能与时俱进呢?”您怎么理解? [14:23:21]  

 

98312 · [嘉宾 赵大光]:这位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应当说还是很有见解的,你抓住了问题的一个关键。你认为行政案件不能调解就是不能与时俱进,我还真是同意你这个观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律到现在没有修改,尽管这个法律可能制定的不对或者它已经过时了,在它没有修改之前我们还不能公然的违法。
  这个问题很有趣,我也想再多说几句,为什么当初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能调解,这个说来话长,在立法之初曾经有过这样一个观点,叫做“公权力不可处分”。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作为执法者、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不能擅自处分,拿公权力去做交易不行。当时有这样一个观点。所以叫公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那怎么办呢?合法的就维持,违法的就撤销,所以,不能调解。但是,现在看来,这条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以及参照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都是有问题的。
[14:24:50]
 

 

98313 · [嘉宾 赵大光]:首先我们看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不能调解,但是它规定可以撤诉,在一审当中可以撤诉。什么情况下撤诉呢?其中有一个情况就是被告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原告可以申请撤诉。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这里面就给和解、调解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或者说这里面往往存在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14:25:37]  

 

98316 · [嘉宾 赵大光]:另外,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许多法院都在协调处理行政案件,而且效果很好。既实现了当事人起诉诉讼的一个愿望,达到了他的诉讼目的,又不伤和气,可以妥善的化解争议,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另外,我们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限制、禁止行政诉讼调解或者和解。相反有些法律还鼓励支持倡导行政诉讼调解和和解。另外,从案件处理的效果来看,法院的判决不是万能的,往往很多纠纷通过判决并不能解决矛盾,化解争议,往往是案结事不了,通过协调,通过调解通过和解解决争议效果就大不一样,不仅当事人双方都满意,而且案件可以彻底了结。 [14:26:59]  

 

98317 · [主持人]:您说行政案件也可以通过协调解决,这与调解有实质区别吗? [14:27:25]  

 

98318 · [嘉宾 赵大光]:调解和协调从本质上讲没有太大的区别。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主要是基于立法之初的一些特别考虑,例如公权力不可处分等。由于法律的规定不能调解结案,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案件只能硬性下判,结果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理想,也导致了许多案件不能案结事了。 [14:28:15]  

 

98322 · [嘉宾 赵大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就为人民法院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行政案件,预留了制度空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据此,我院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14:30:02]  

 

98323 · [嘉宾 赵大光]:这一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对于通过裁判方式无法或者难以做到案结事了的行政争议,通过协调的方式,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的最佳方案,在判决前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建议行政机关主动赔偿或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从而妥善化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谅解与和谐。 [14:30:51]  

 

98324 · [嘉宾 赵大光]:这一规定以坚持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为目标,以正确处理裁判和撤诉的关系为基本方式,以注重撤诉范围和方式为工作重点,以促进案结事了为根本目的,对于规范行政诉讼撤诉,促进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目前,随着该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4:31:41]  

 

98326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云里的梦]的问题: 赵庭长您好:有些法院把规定落实在了文件上,行动上照样我素我行,一审中如果出现假、错、冤案,法院不惜运用职业技巧维持原判,甚至连已生效的裁定也能“遗漏”,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变成了层层保护,这些部门成了假、错、冤案受害者申冤的阻力. 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平台,让当事人公开案情,全国网民参与评论,监督法院纠正假、错、冤案。
  “云里的梦”这位网友提出的“如何对法院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理解司法公正的生命就在于公开和透明。法院审理的案件要公开:公开开庭,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判决,这些对防止法官的专横或者偏私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从现在来看,法院的公开一直是我们各级法院所强调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但是有些法院执行的不够好,包括我们最高法院也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说我们的判决并没有完全的面向社会公众,近几年来有些已经开始上网,还不能全部上网,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法院判决必须讲理。我所说的讲理就是讲你判案的理由,判案的根据,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对法律适用的释明。这样不仅让当事人听得懂,看得懂,也可以让社会公众能够看得明白,才能有效的接受监督。所以,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也是我们法院改革一个重点之一。我非常赞成法院的一切活动除了涉及审判机密的以外,都要公开。特别是判案的理由,判案的根据,对案件事实分析,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解答,等应当有个明明白白的交待。这里面还有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我觉得也需要改进。法院往往习惯用一种法言法语讲话,当事人有的时候听不明白,这也是需要我们改进的地方。怎么样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话,深入浅出的话来把案件的事实、法律证据说清楚,这也是对我们法官能力的一个考验。今后各级法院的法官都应当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14:35:16]
 

 

98327 · [主持人]:今天下午,王胜俊院长正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您可以向网友透露些去年全国行政审判的情况吗? [14:35:54]  

 

98329 · [嘉宾 赵大光]:在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工作中,与民事和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数量相对较少,2008年,行政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04%。这既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有关,也与目前的法制进程及法治环境相联系,包括人民群众对于打行政官司还存有疑虑有关。近年来,行政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2007年首次突破十万件,2008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08398件,较上年上升6.17%。从案件类型看,涉及城市建设方面的案件占第一位,其次是土地案件和公安案件,社会保障类案件上升幅度比较大。 [14:36:59]  

 

98332 · [主持人]:赵庭长,有网友提问“什么样的行政案件才能到您这里来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都办些什么案子?”您能谈谈么 [14:40:47]  

 

98334 · [嘉宾 赵大光]:这位网友问的是“什么样的行政案件才能到最高法院这里来审,最高法院行政庭都办些什么案子?”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服高级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或者再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我们最高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都是不服高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二审案件。不服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诉到最高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后者占的数量比较大,二审案件并不多。 [14:41:31]  

 

98336 · [嘉宾 赵大光]:在申诉再审案件中,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什么样类型的都有。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们庭不到二十人,每年办理的各类行政案件400件左右,也是很辛苦,压力也是很大的。但是我也可以告诉大家,凡是申诉立案到我们庭来的案件,我们每一件都会有一个结果。有理的我们就支持,没有理的我们也说明理由,请大家理解。 [14:41:54]  

 

98340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清凉小屋]的问题: 请问赵庭长,行政赔偿申诉听证,当事人申请公开,允许拍照和录像,法院应不应该支持?
谢谢!

  关于行政赔偿申诉听证的问题,我们法院有专门的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受理司法赔偿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往往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行政赔偿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
   我不知道这位网友所说的申诉听证是指什么,我理解是不是在申诉再审过程中所举行的听证,这种听证程序应当说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如果事实认定上存有疑问或者疑点往往是要开庭审理或者说把双方当事人请来进行公开质证,以便核对证据,查明事实。
   至于拍照和录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具体决定。如果案件是公开审理,不涉及到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过法院允许是可以拍照和录像的,是否允许要根据法院的决定,这个并不是只要申请就必然允许,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回答得这位网友满不满意,也许我对你的问题理解的还有差距。
[14:44:34]
 

 

98341 · [主持人]:我们国家三大诉讼,为什么唯独行政诉讼发展慢呢? [14:45:34]  

 

98344 · [嘉宾 赵大光]: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地方的领导对于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对待依法行政、依法法国方面还有一些消极的态度和做法; [14:49:39]  

 

98345 · [嘉宾 赵大光]:二是由于行政审判工作受到外部压力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对于行政审判工作不够关心、重视和支持,工作比较被动; [14:49:55]  

 

98346 · [嘉宾 赵大光]:三是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仍须提高,依法应诉、举证、出庭和自觉执行生效裁判的自觉性不够强,有的通过各种方式干预司法活动等。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 [14:50:23]  

 

98349 · [嘉宾 赵大光]:但也应当看到,形势在逐步向着好的方面发展,不仅行政审判的影响在日益扩大,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制度也有明显进步和完善。作为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我们有信心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下,行政诉讼法一定会得到全面落实,行政审判工作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将不断加快,我们将为此继续做出不懈努力。 [14:52:07]  

 

98351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赵A]的问题: 城市内的违章建筑,只能有政府部门组织拆除,不能象法院申请执行吗?
  对网友“赵A”提出的问题我做简要回答。城市内的违章建筑究竟应当由谁来拆除,我想如果法律授权给政府和行政机关拆除的权利,政府和行政机关就可以依职权进行拆除。如果说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给行政机关拆除的权利,那就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法律既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拆除权或者叫强制执行权,也同时规定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多见的。遇到这种情况,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要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14:53:23]
 

 

98354 · [主持人]:请赵庭长谈谈今年最高法院抓行政审判有什么新思路新办法 [14:53:59]  

 

98355 · [嘉宾 赵大光]:2009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确保” 、“四个紧紧围绕”的要求,依法审理好各类行政案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指导和调查研究,推进行政审判制度创新,抓好行政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反腐倡廉和工作作风建设,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4:54:29]  

 

98356 · [嘉宾 赵大光]: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认真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善于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自觉服从服务大局,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在扩大内需、保障民生、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以及抵御金融危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积极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14:54:59]
 

 

98357 · [嘉宾 赵大光]:二是以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周年为契机,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为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纪念活动,各级人民法院也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宣传月活动,以增进全社会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14:55:45]  

 

98358 · [嘉宾 赵大光]:三是推行以保证质量效率为核心的绩效考评工作。在稳步推行《行政审判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质量和效率指标的设计与考评方式,增强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发挥绩效评估制度的监督促进作用。 [14:56:25]  

 

98359 · [嘉宾 赵大光]:四是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行政诉讼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我们将积极参与和配合立法机关对该法的修改活动,注意搜集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修改的建议。同时,继续参与完成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工作。 [14:56:56]  

 

98362 · [嘉宾 赵大光]:五是抓紧出台完成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从而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规范诉讼行为,保证和促进司法公正。 [14:57:21]  

 

98363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合法行马]的问题: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各级法院都不受理,当事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网友“合法行马”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是有一定水平的,这也说到我们工作很关键的一个环节。

  这类案件,原来法院是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的。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法院就不再受理这类行政案件。为什么呢?大家可以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有这样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一个证据。就这个问题,我们法院也曾经征求过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也就是说对这类案件法院可不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给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所以,目前不能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
  
  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怎么救济呢?目前只能以肇事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正确,或者是违法,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作为一个证据提请法院进行审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责任认定行为合法有效或者有根据就采纳,如果认为不合法或者是错误或者是依据不足,法院也可以不作为证据来使用。对此,我只能回答这么多。
[14:59:02]
 

 

98365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赵A]的问题: 按现有法律,赵C案应如何判,如果不调解咋判?
  看来大家对“赵C案”还有很多问题要问,网友“赵A”又提出按现有法律赵C案应如何判如果不调解咋办?

  我刚才对“赵C案”做了一点评论,我认为问题主要还是出在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如何处理公民的姓名权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如果说这个案件不能协调,不能和解法院当然也要判。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上的不协调,不衔接或者是冲突,那么,法院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比如说,涉及到法律的问题,请全国人大做出一个解释。如果涉及到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或者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何理解和适用的问题,也可以请求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做出一个解释或者确认。一般说来,法律之间的不衔接或者是发生冲突,法院是不直接做出判断的。还是应当由做出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来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15:00:41]
 

 

98366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王锡芳]的问题: 我叫王锡芳,我的行政申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2年了,却没有任何答复!请问我该怎麽办?
  这位网友提出他的申诉在中级法院近两年了,却没有任何答复,该怎么办?具体情况很难说。向法院申诉的结果一般有这么几种,一种是法院立案了,另一个就是法院没有立案。当然,没有立案的按照正当程序也应当给申诉人一个告知。
  
  已经立案的案件也有好几种结果,比如经过审查,认为申诉的理由不成立,就要驳回申诉。另外一种情况,认为申诉有一定理由,但是根据申诉材料还不能做出一个完整的判断,也可以请原审法院去复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申诉确有道理,理由也很充分,就有可能引起再审理。
  
  所以,像他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是属于哪一种情况。我倒是觉得可以向接受申诉材料的法院进行咨询,了解一下这个案件是受理还是没受理,受理了之后到了哪一个阶段。因为我有体会,法院受理、办理的案件确实太多,人也比较少,案件成倍增加,人没有增加,所以,现在案件周期拖的长了一点,这有的时候也属于无奈。对此,也希望能给予一些理解和谅解。
[15:01:52]
 

 

98369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rm]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交罚款,行政机关可不可以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及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这个网友看来是有备而来,把《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都背下来了。

  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要加收处罚款。这个在学理上叫做执行罚,也就是说做出的处罚到期了,当事人不执行,那么就按日加收一些罚款。这种罚款是基于处罚决定而滋生的,和处罚决定具有不可分性。因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时候,可以同时申请法院执行这种执行罚。但是,只有一个例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期间,不连续计算执行罚,就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执行罚不再计算,或者要刨除。
[15:03:05]
 

 

98372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cjz26a202]的问题: 赵庭长好!按规定:如果受诉人民法院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有一案,某高院先后三收了诉状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按规定“应当可以向最高院申诉或者起诉”。但是因没有高院的文书,起诉人应当怎么办?请回答一下吧?我天天都来了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要在7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或者裁定。在实践当中,可能有个别的法院没有很好的执行这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遇到这种情况,一个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另外,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反映情况。
  
  但是,起诉也应当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怎么能够证明你向某一个法院递交了诉状,提起了诉讼,这恐怕也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材料。如果说你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它却不受理,并且向高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仍然不立案,不裁定,可以向最高法院反映。具体说,你就可以向最高法院行政庭反映。当然,我刚才讲了,你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我们对这种行为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
[15:05:49]
 

 

98374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law or]的问题: 请问行政诉讼中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很快也出具了准予撤诉的裁定,最后裁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或者由被告承担?在这方面有何相关法律规定吗?
  关于撤诉之后收取诉讼费的问题,我对法律的具体规定记得不是很清楚,在我的印象当中,申请撤诉,以撤诉结案的这类案件的诉讼费是要减半收取的。 [15:06:19]
 

 

98377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望星星]的问题: 据我所知,行政案件的数量少,是因为法院不给立案,既使立了案法院也不让你胜诉。最高法不知晓不晓得这一情况。另外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应限制在行政单位所在地,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无法公正执法的。
  网友“望星星”认为行政案件数量少,是因为法院不给立案,即使立了案,法院也不让你上诉。我对这个观点持保留意见,我不知道他说的有多少根据。据我了解行政案件数量少,这还不是一个主要的原因,法院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没有判决败诉的,这个情况也是存在的。我们对于这些情况还是有所了解的,这就反映出行政诉讼有别于民事和刑事的一个特点,因为这项制度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时间还不长,我们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我们的行政法治意识还不够强,特别是行政诉讼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干预也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都导致法院在立案上,审判上还存在一些不足。
  
  但是,据我了解这种现象,这些问题,已在逐渐的改善,逐渐的减少。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案件还是逐年增加的。前年,我们首次突破了十万件,去年,又将近十一万件。这个趋势还是表明公民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在觉醒,法院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在加大,行政法治进程也在不断推进。
  
  当然,我们不能回避矛盾和问题,对于我们刚才所说的问题,我们也在采取措施,在想办法解决。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去年年初,我们最高法院就制定了一个很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就解决了刚才这位网友所说的是不是一定要在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根据我们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或者提审,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法院来审理,来管辖。这样一来,对于排除或者防止来自行政机关,特别是被告的一些干预就有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从司法解释执行的情况来看,效果也比较好。当然,大家对法治的进步也不要期望值太高,不要急于求成,它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我已经欣喜地看到,我们在不断的进步,在不断的改善。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推进这个进程。
[15:10:48]
 

 

98378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合法行马]的问题: 民告官案件在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还存在立案难,有的地方政府或法院还制定了相关的条条筐筐限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看来网友“合法行马”对行政案件的情况还是很了解,他说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法院制定了相关的条条框框,限制立案。这个问题你抓得也是很准的,这种条条框框我们把它称为“土政策”,在有些地方也确实存在。

  比如规定法院不能受理哪些案件,有的法院受理案件还要经过哪一级机关或者哪个领导批准。这样的条条框框或者说是“土政策”在个别地方确实存在,但是我们几年前就开始解决这个问题了,从效果上来看还是比较明显的。尽管现在个别地方还有,但是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所以,这位网民应当把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改成少数或者个别基层法院,我掌握的情况应该是这样的。立案难在大多数地方已经得到了解决,还有少数或者个别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这种条条框框,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如果说哪一个网友知道哪一个法院哪一个地方有这种土政策,条条框框,可以直接向我们最高法院行政庭反映,我们将专门解决这一问题。
[15:12:06]
 

 

98384 · [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渴望阳光]的问题: 赵庭长,这里只谈行政案件,不谈刑事案件是吗?如果遇到刑事案件怎么办?冤假错案判刑了,当事人家属应该怎么做?(上诉还是维持原判)赵庭长,请您帮忙回答一下好吗?谢谢!
  网友“渴望阳光”提出的问题,我觉得你的理解是对的,我在这里只谈行政案件、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我没有权力去谈刑事案件,因为我是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但是如果遇到了刑事案件怎么办?遇到冤假错案家属怎么去做,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是一样的,你对生效判决不服你就可以申诉,既可以想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它的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去反映。通过检察机关也还可以提起抗诉。我想无非就是这么几个渠道。在这一点上,民事、刑事和行政都是相通的。 [15:14:59]
 

 

98385 ·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赵庭长做客中国法院网。 [15:16:07]  

 

98386 · [嘉宾 赵大光]: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不能再和大家继续交流了,我注意到大家提出了很多问题,有些是涉及到具体案件,往往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我就难以回答,为什么呢?因为作为法官说话是要有根据的,我既没有看卷,也没有看材料,更没有开庭,所以,我就具体案件评头品足这是不允许的。如果说是一个抽象的法律问题,或者是程序上的问题,我还比较愿意回答,也比较好回答。涉及到具体案件,特别是实体上的问题,实在是难以回答。这一点请大家理解和谅解。 [15:18:01]  

 

98387 · [嘉宾 赵大光]:作为一个庭长在这里信口开河也容易给大家造成误解或者是误导,非常抱歉。我希望还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比较好的问题,我还将带回去认真研读。 [15:19:16]  

 

98388 · [嘉宾 赵大光]:作为最高法院行政庭,办案是我们的职责和任务之一,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起草制定司法解释,对下进行审判指导。我们今年也在起草修改一些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比如说《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房屋登记这方面案件的有关规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都在起草,这些司法解释有些和我们各位网友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也体现司法的公开和透明,我们有些司法解释将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届时希望大家能够积极的参与,多提意见和建议。我在这里谢谢大家。 [15:21:15]  

 

98389 · [嘉宾 赵大光]: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15:21:36]  

 

98390 ·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与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到此全部结束。错失了和嘉宾交流机会的网友,请进入本网网络直播频道“直播回顾”栏目浏览。 [15:21:55]  

 

98391 · [主持人]:请继续关注由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办、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大法官访谈”系列网络直播。今天18:00到19:30,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做客中国法院网与网友对话交流,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参与。 [15: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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